“阳光浴室”同性淫乱 成都警方介入调查
文章来源: 四川新闻网 于 2003-7-25 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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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阳光浴室”的同性淫乱现象经本网报道后,引起了成都市警方的高度重视。今(24)日,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成都警方已经开始着手调查“阳光浴室”,并进行了一次明查和一次暗访。
同性恋现象一直是大众关注的敏感话题之一。成都市“阳光浴室”的同性淫秽现象经本网报道后,即引起国内众多网站和网民关注,很多读者纷纷谴责“阳光浴室”这一危害成都市社会治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场所。成都警方亦高度重视这一情况,成都市治安大队在6月至7月先后两次对“阳光浴室”进行了明查暗访,并已搜集到了该浴室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证据。
成都警方表示,他们将继续密切注意“阳光浴室”内的动向,对“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绝不手软,坚决予以打击。
法律链结:
一、某些同性性行为会因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如聚众淫乱罪。1997年3月新修订的《刑法》不象有人所认为那样,取消了流氓罪,而是将其分成更加具体的新罪名。《刑法》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这其中的淫乱被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包含同性淫乱。聚众指3人以上(含3人)。所以,多名同性间的集体性行为是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说明一点,法律处罚的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参加”指参加3次以上(含3次)。
二、某些同性性行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即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1、在公共场所发生同性性行为,若后果严重有伤风化,可以被公安机关认为是在实施“其他流氓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九条第四节“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公厕、公共浴室在内的供不特定的公众使用之场所,均属于公共场所。
2、某些人以男妓身份向其他同性卖淫,则双方都会被认定是在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甚至劳动教养。
律师说法:
根据以上法律条例,不难看出,真正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两个成年同性双方自愿,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在公共场所并且没有(或者不知道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发生的同性性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同性性行为在中国都是合法的,也不应该因为某些同性性行为的违法而推断所有同性爱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